苏州大学MBA校友会章程
发布者:MBAChina 发布时间:2020-10-29 浏览次数:394
(2020年10月11日苏州大学MBA校友会常务理事会代表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苏州大学MBA校友会”
(英文名称:Soochow University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Alumni Association,简称SUMBA)。
第二条 本会是苏州大学MBA校友自愿联合,归属于苏州大学校友会(江苏省教育厅批准成立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苏州大学优良传统,本着“同门互助,幸福人生”的理念,加强苏州大学 MBA 校友之间、 MBA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交流,促进MBA教育、科技和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鼓励MBA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共同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为祖国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在苏州大学校友会备案,服从苏州大学的整体发展战略,接受苏州大学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在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大学东校区财经馆(地址:苏州市东环路50号,邮编:215006)。
(英文名称:Soochow University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Alumni Association,简称SUMBA)。
第二条 本会是苏州大学MBA校友自愿联合,归属于苏州大学校友会(江苏省教育厅批准成立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苏州大学优良传统,本着“同门互助,幸福人生”的理念,加强苏州大学 MBA 校友之间、 MBA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交流,促进MBA教育、科技和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鼓励MBA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共同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为祖国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在苏州大学校友会备案,服从苏州大学的整体发展战略,接受苏州大学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在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大学东校区财经馆(地址:苏州市东环路50号,邮编:2150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母校与MBA校友、MBA 校友之间的联系,开展科技协作、文化交流、调研咨询和联谊活动;
(二)发挥 MBA 校友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促进母校与地方以及MBA校友之间的合作;
(三)征集 MBA 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四)组织 MBA 校友活动, 推动 MBA 校友工作;
(五)征集 MBA 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一)加强母校与MBA校友、MBA 校友之间的联系,开展科技协作、文化交流、调研咨询和联谊活动;
(二)发挥 MBA 校友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促进母校与地方以及MBA校友之间的合作;
(三)征集 MBA 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四)组织 MBA 校友活动, 推动 MBA 校友工作;
(五)征集 MBA 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或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苏州大学MBA校友。凡在苏州大学MBA教育中心(含其前身及合并学校)学习和工作过的人员以及被苏州大学MBA中心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均为校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经与校友会联系表达入会意愿;
(二)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并通过身份核实;
(三)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认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苏州大学MBA校友。凡在苏州大学MBA教育中心(含其前身及合并学校)学习和工作过的人员以及被苏州大学MBA中心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均为校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经与校友会联系表达入会意愿;
(二)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并通过身份核实;
(三)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认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苏州大学和苏州大学MBA的品牌形象和声誉;
(三)维护本会团结、信誉及合法权益;
(四)接受并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五)积极支持本会的发展;
(六)参加校友会活动,按期缴纳会费;第十二条 对有违反本会宗旨或有损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苏州大学和苏州大学MBA的品牌形象和声誉;
(三)维护本会团结、信誉及合法权益;
(四)接受并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五)积极支持本会的发展;
(六)参加校友会活动,按期缴纳会费;第十二条 对有违反本会宗旨或有损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校友会设理事会、秘书处两个常设机构。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大学校友总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苏州大学MBA已毕业班级班委推选组成;理事名额按校友班级人数情况分配产生,原则上各班级每20人可推选理事一名(每个班级理事人数不超过4人),人选由各毕业班级班委协商推举产生;另根据校友会下设机构和俱乐部情况,每个机构和俱乐部可推举理事1名。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聘任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本会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推荐下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审核会员的吸收和会员资格的取消、暂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临时会议由会长决定召集;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会员和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热心本会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苏州大学校友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的情况;
(三)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与有关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决定;
(三)决定相关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大学校友总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苏州大学MBA已毕业班级班委推选组成;理事名额按校友班级人数情况分配产生,原则上各班级每20人可推选理事一名(每个班级理事人数不超过4人),人选由各毕业班级班委协商推举产生;另根据校友会下设机构和俱乐部情况,每个机构和俱乐部可推举理事1名。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聘任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本会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推荐下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审核会员的吸收和会员资格的取消、暂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临时会议由会长决定召集;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会员和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热心本会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苏州大学校友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的情况;
(三)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与有关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决定;
(三)决定相关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自愿交纳的会费;
(二)各类捐赠;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赠;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苏州大学校友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会员自愿交纳的会费;
(二)各类捐赠;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赠;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苏州大学校友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苏州大学校友会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苏州大学校友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苏州大学校友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苏州大学校友会指导下,成立核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苏州大学校友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苏州大学校友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苏州大学校友会指导下,成立核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苏州大学校友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自苏州大学校友会核准之日起生效。